问题 | 男方不到场的二次离婚诉讼 |
释义 | 被告不出庭应诉时,法院可依法采取缺席判决或拘传措施。对于离婚案件,被告不愿出庭的情况可分为书面陈述和无书面陈述两种处理方式。法院应通知被告应诉,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可采用公告送达。审理离婚案件时需重点查明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可调查其近亲属联系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认真审查,涉及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问题可待下落不明一方出现后再处理,以保障其诉权。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庭,书面陈述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缺席判决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出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与诉讼。 一、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二、具体过程: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 2、查询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对于不愿意出庭的被告,如果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通知被告应诉,查询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并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应暂不处理,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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