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和监督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和报告,指导环保和资源保护工作。其副主任委员属于副部级别。按照我国政府公职人员的等级划分标准,副部级别的官员通常为局级正职或部级副职。其职级相当于国务院部门的副部长或正厅级领导。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是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产生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会议推荐,由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选举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审议和监督与其专门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和报告,指导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