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法人。 具体包含三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但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关于“数额较大”,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关于“数额较大”,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本行为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规定。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如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根据刑法字面理解,没有规定挪用的期间和“数额”,即只要挪用,不管数额都构成犯罪。 实际上,有关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了数额,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5000元至2万以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具体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意图日后归还。 一、三人合伙一人私自挪用资金 三人合伙一人私自挪用资金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三个人合伙做生意一方擅自挪用资金,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与挪用资金的人进行协商,可以要求返还公司款项,赔偿公司损失,查看是否能让挪用资金的人主动交回资金;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回资金,告她侵害公司、合伙人权益。其他合伙人应当搜集证据证明另一个合伙人存在挪用资金并且拒不交还的行为,如果挪用资金过多还可以构成侵占罪进行处罚;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 1、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 总之三人合伙一人私自挪用资金,可以与挪用资金的人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进行起诉。挪用资金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超过3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都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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