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办理个人公证委托书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一、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委托怎么办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由此,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但如事后经委托人追认的,转委托有效,转委托人执行委托事务的行为仍由委托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事诉讼委托书必须手写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民事诉讼委托书对书写方式是没有规定的,无论是打印还是手写的,都是可以的,只要有签名就行。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合同或委托书采用口头、书面等形式订立均可。书面形式订立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书,既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只要委托书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委托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难以举证证明其存在的事实。若委托人是口头授权的,应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谓定该委托的意思表示;若委托人是书面委托的,应核实该书面委托是否为委托人亲笔签名及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以确保该委托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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