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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恶意抢注的类型
释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抢注商标的立法问题现在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境地,有很多人都是通过跨境销售抢注商标而从中非法得利的,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抢注商标案例在维权的时候都困难重重,特别是涉及到这种跨境销售的行为,恐怕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如石沉大海一般。对待这一问题,还是要相关的国际组织都共同引起重视才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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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8: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