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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释义
    

法律主观:
    


    每一个人都无法避免的就是变老然后死去,所以遗嘱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也是我们接触到的基本的法律知识。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二、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三、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大小
    1、一般规律是,在多份遗嘱中,如各个遗嘱处分的遗产各不相矛盾,多份遗嘱均有效。如老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套房屋遗嘱给一个子女,另一套房屋遗嘱给另一个子女,该两份遗嘱均有效。
    2、在多份遗嘱中,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共存,且各个遗嘱存在矛盾,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如老人就一套房屋,但他有三个子女,他以自书遗嘱的方式将房屋遗嘱给老大,他以代书遗嘱的方式将房屋遗嘱给老二,他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屋遗嘱给老三,这种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高其他遗嘱,该公证遗嘱有效,该套房屋由老三继承。
    3、在多份遗嘱中,同一遗产做了多份公证遗嘱,那么以时间上最后做的公证遗嘱有效,其他公证遗嘱无效。如老人就一套房屋,2010年将房屋公证遗嘱给老大,2011年将房屋公证遗嘱给老二,2012年将房屋公证遗嘱给老三,很显然该房屋应有老三继承。
    4、同样道理如同一遗产做了多份遗嘱,哪个遗嘱也没有做公证,那么以时间上最后做的遗嘱有效,其他遗嘱无效。综上所述,遗嘱的主体要合法;立遗嘱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的客体要合法;遗嘱内容要合法;遗嘱形式要合法(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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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