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 缴费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以本次申报时在职职工的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总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本人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加班工资等)。 申报方式 1.用人单位中的网办CA用户可以直接通过所属地区的人社网办平台,按流程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2.用人单位中的非网办CA用户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属经办机构,用报盘的方式完成基数申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