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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
释义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 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实施。
    三、按照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人大代表 名,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名,实行差额选举。
    四、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 乡(镇)行政区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五、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
    六、各选区应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流动票箱的设置,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大会现场和各投票站应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
    七、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就在另选他人栏内的空格中写上被选人的姓名,在符号栏内划“”,并对原候选人划“×”,表示反对。另选一人,必须反对一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
    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不能涂改。填写选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八、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区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九、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仍未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十、选举设监票人两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监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设计票人2名,其中总计票1名,计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计票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设为监、计票人。
    十一、委托投票的,须凭委托投票认可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十二、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集中到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于当日张榜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工作由 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实施。
    第三条 按照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人大代表 名,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名,实行差额选举。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 乡(镇)行政区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第五条 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
    第六条 各选区应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流动票箱的设置,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大会现场和各投票站应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就在另选他人栏内的空格中写上被选人的姓名,在符号栏内划“”,并对原候选人划“×”,表示反对。另选一人,必须反对一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
    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不能涂改。填写选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第八条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区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九条 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仍未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第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两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监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设计票人2名,其中总计票1名,计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计票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设为监、计票人。
    第十一条 委托投票的,须凭委托投票认可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集中到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于当日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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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