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休假可以强制休么? |
释义 | 是否合法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才能作出决定;休年假如果扣工资就是属于不合法的。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法定条款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比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该条例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提出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加付赔偿金”“依法给予处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在内的多项具体罚则。深圳市将“强制休假”写入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凸显和强化“强制”的成分,让“强制休假”离职工更近了一步。既然是“强制休假”,就当有“强制”的内涵、力度与举措。比如,配置监管力量、明确职能部门分工、建立联动机制,疏通工会监督、职工举报、审计检查等绿色通道,落实相应罚则等。尤其是对因过度加班造成职工身心伤害的典型案例,更当落实条例、以案释法,依法严肃追责并予以通报。 扩展资料:带薪年假天数的计算公式: 对于老员工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此项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对于新入职的规定:《办法》还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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