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
释义 |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相关内容如下: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具体如何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经本人申请或法院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第三人大概有以下8类: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2、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6、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7、两个行政机关作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为被告的,另外一个可能是第三人;8、越权之诉的被越权机关。 二、交通事故赔偿申请复议后保险公司还可以理赔吗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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