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什么 |
释义 |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并且它的法律依据(注:《行政处罚法》第3条使用这一术语)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渊源上的根据,是与其事实根据相对称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体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行政主体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依据,也包括不具有立法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杈和法律所作的其它规范文件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确定为法定依据更为妥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依据?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不利行政行为时需要法定依据、而作受益行政行为时不需要法定依据。但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定依据。这是因为: 1、对相对人作不利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这一点已经为我《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注》、《行政处罚渤》等法所确立的行政审判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制度所确认.并为社会各界渐次接受; 2、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受益行政行为也必须有法定依据.理由是: (1)既然是依法行政.不管是什么行为.都得有法定依据; (2)受益行政行为具有相对性,一个行政行为在此时此地是受益行为到彼时彼地则完全可能是不利行政行为: 对甲是受益行为,.对乙则完全可能是不利行政行为:对个人是受益行政行为.对国家则完全可能是不利行政行为,受害的一方有资格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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