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灵活用工协议不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事实上雇用员工时就产生劳动关系,就应当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书面的形式,而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用工者与被用工者之间已经成立了实质的劳动关系,二者之间存在从属性的人身关系。具体来说,想要证明灵活用工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灵活用工协议所涉及的主体,都具备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的主体资格; 2、用工者与被用工者之间存在从属性的关系,用工者享有指挥、管理对方的权利; 3、被用工者从事的劳动,与用工者的业务有关。因此,除非能够证明用工协议已经满足了劳动合同的以上要件,一般情况下协议都不能够轻易地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