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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增清算完之后怎么申报
释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后销售尾房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尾房销售面积超过项目可售面积的85%或已出租/自用的,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销售或转让时需要按照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尾房销售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而是在销售当月进行清算。
    法律分析
    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尾房销售是普遍存在的。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之前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这部分也未列作清算内容,这也导致相当一部分房企已清算项目还存在部分未售待售尾房现象。
    对于清算后的尾盘发生销售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这是因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
    结语
    经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尾房时,应按照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已清算项目的继续销售应在销售当月进行清算,不再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此外,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时,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因此,房企在尾房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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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8: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