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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应如何处理?
释义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意见,除非无法表达意思或有特殊情况,需提交书面意见。原告在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立法和司法对解除婚姻关系持审慎态度,案件处理慎重。委托代理人无法全面了解事实,原告的陈述对查明事实至关重要。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庭义务,应负责后果,可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法理依据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废,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所持的态度是审慎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比较慎重,因此坊间也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之语。这是立法和司法的态度,具体到一件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从常理来看,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两个身份概念,委托代理人所掌握的情况大量来自于委托人的一面之词,无法对真正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那么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同时,从原告的角度来说,作为诉讼的发起方,本应积极准备诉讼,方便法院查明事实早日裁判。但在开庭之前不说明无法参加诉讼的客观事由,开庭之日也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之义务,其行为是一种消极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按自动撤诉处理就是要让原告担负这份责任
    结语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亲自到庭陈述意见,除非无法表达自己意思或有特殊情况。原告在收到开庭传票后,如确实无法到庭,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会审查理由,并依法延期处理。若无特殊情况或未提出书面意见,可按撤诉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感情状况需要原告本人亲自陈述,代理人无法全面了解。原告应积极履行出庭义务,否则可能导致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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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8: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