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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