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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释义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有平等的处理权: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有平等的处理权: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哪些,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那些,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那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该内容由 何政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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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8: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