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最高抵押权的原因 |
释义 | 1.当事人之确定请求。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决算期,则最高额抵押权就会无限期地延长,最高额范围内的抵押物担保价值就会一直处于被剥夺状态,这对抵押物的所有人甚为不利。 2.决算期届至。决算期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决算期,则决算期届至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设有决算期制度,除为满足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需要外,还具有排除抵押物所有人行使确定请求权的效力。 3.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则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4.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则抵押权消灭。所以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欲强制拍卖抵押物,则必须使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因此,抵押物的强制拍卖亦成为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对于最高抵押权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抵押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对抵押事项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最高额质押和最低额质押的区别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具体有:1、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2、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3、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能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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