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确定是否事实婚姻前,需判断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和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如为事实婚姻,对方可提起离婚诉讼;同居则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可解除。对财产、孩子抚养权、费用有争议可诉至法院,但无精神损害赔偿。首先需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符合结婚条件,则构成事实婚姻;否则仅为同居关系。若为事实婚姻,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只是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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