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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人员还享有工伤吗
释义
    若是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是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的,如果已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最新规定
    (一)年满16岁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只要符合条件,像农民工这样流动性较大的群体,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服务员、传菜员、发行员、助老员等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够为自己的未来增加一份保障。
    (二)两类人员
    视同缴费年限应这样认定
    现在开始了养老金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建立了与企业职工同等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样需要缴费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准备“下海”创业的不少职工都担心,一旦辞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能会“缩水”,因而一直犹豫不决。对于这种情况,此次通知中也规定,如果是2014年10月1日前被单位辞退或辞职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这两类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待遇计发办法计算。而符合上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请重新认定缴费年限并按退休当年有关政策计算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部分从重新认定次月起发放。
    (三)参保人员
    缴纳年份不足可延长缴费
    退休之后享受的养老待遇往往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息息相关,因为种种原因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二、双重劳动关系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现代社会流行斜杠人才,劳动者有了多项工作技能,就想找多家单位发挥一下。除非是涉及禁业限制的,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只要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缴纳社保,但是实践中社保行政部门可能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为已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各方分别同时缴纳社保提供支持,通常只有一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及以往大量司法案例,如劳动者在未缴纳社保的第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这个未缴纳社保的第二用人单位也是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这无形中就增加了第二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1、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以下简称多单位就业职工),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为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先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退工)手续。
    3、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申报次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工伤保险参保期限按实际缴费期间计算。
    4、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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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