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爱尔兰不能解除关系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爱尔兰从1937年开始禁止离婚。但1996年的时候通过家庭(离婚)法案,规定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请离婚。据统计自从法律颁布以来爱尔兰法院一共收到800多起离婚申请,目前批准的不到200起。 该法律规定申请离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在提出申请的时候必须已经分居五年以上。分居在爱尔兰是一种婚姻状态,是有一定的法律手续需要证明的。 2、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 3、双方就财产和责任(比如孩子的抚养)等达成完善的协议。一般在执行的时候会赔的强势一方倾家荡产。 所以,爱尔兰现在虽然可以离婚了。但是离婚率还是很低。另外,爱尔兰的结婚率也很低,很多人同居了一辈子都没有结婚。这是习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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