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人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五)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