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级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如下: 6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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