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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怎么分担
释义
    在公诉案件中随着诉讼的不同阶段,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在立案侦查阶段,控告人(被害人等)负有向公安机关就有关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举证的责任,公安机关则负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证明责任完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则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将承担再次证明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履行证明责任的过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举证,也可以自行侦查(证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证明责任完成,作出提起公诉决定的,则必须由公诉人代表检察院作为控诉方在审判中提出犯罪事实清楚充分、确实的证据。也就是公诉人负举证责任。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不仅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责任,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提供的线索,也有责任予以查清。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存在哪些区别?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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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