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 |
释义 |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这样的:第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第二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第三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第四是野蛮执法;第五是以罚款代管、代刑;第六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第七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第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 一、手印照在派出所录手供上会留下案底吗 不会,这是正常程序,但是身为嫌疑人留下指纹会录入指纹库。录口供指执法机关向与案件有关的人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笔录分两种,一是证人证言是违法犯罪者的陈述。公民作为“证人证言”而留下的笔录当然不会给本人留下案底,而“违法犯罪者的陈述”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其违法已经被行政或者刑事立案,那么肯定会留下案底。二是录口供后因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而不处理,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所做的笔录一至两年后,执法机关清理档案时集中统一销毁。 二、恶势力保护伞的由来 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违纪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绚私舞弊、故意拖延,纵容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或滋生蔓延、坐大成势等。 三、政府工作人员乱作为怎么举报 1、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官员不做为,是失职,严重的就是犯罪。2、检查院内设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不作为官员进行检察。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案件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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