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成立有哪些作用 |
释义 |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订立失败,不发生具体合同,也就无所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的认定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哪些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缔结阶段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有效成立后发生违约责任; 2、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一方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任利益损失,以恢复原状;违约责任赔偿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损失,目的是达到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 4、损害赔偿的限制不同。基于违约责任的损失原则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中没有这样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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