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提起离婚诉讼,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的,另一方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