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协助常委会监督检查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协助常委会对监察和司法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一府一委两院”作出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如果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4、围绕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专题视察,进行初审,提出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 5、会同有关委员会研究对法规具体问题询问的答复意见。 6、负责承办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7、参与组织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8、参与常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9、承担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服务保障工作。 10、负责本委公文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