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应纳入失信名单: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虚假诉讼、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消令的;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