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哪些 |
释义 |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一、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法律效力 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关系原则上应该终止。但是,委托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的,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起诉时间会过期吗 起诉时间超过三年的,就会过期。因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事诉讼委托朋友可以吗 民事诉讼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 民事诉讼委托的,要求有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不能成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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