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其有相应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后的下个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纳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纳税;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后的下个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民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务清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