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无权的,应予支持。”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动产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形态的证明,对无权的归属具有推定效力,其产生的公示公信力主要是保护不动产登记人及真实所有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应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真实。但产权证书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即实体权利的状况,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实际所有权人其实就是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全部权利。 一、挂名买房的方式存在什么风险 第一,如果被借名人已将房屋出售,则买房人无权向新产权人主张权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赔偿损失。 第二,如果被借名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第三,如果被借名人死亡,房屋还可能因为遗产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可见,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风险极大,在现实生活中,建议买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以避免其财产权益受损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特性 1.完全性。或者称所有权为完全权,所有权是就标的物为一一般支配的完全权。所有权作为一般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 2.整体性。或者称为单一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量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者时间上加以分割。所有权人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受影响。 3.恒久性。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问,不因时效而消灭。 4.弹力性。或者称为“所有权弹性”、“归一力”。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征权利均被剥夺,仍潜在地保留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回复其圆满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