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主收回房屋的情形有: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六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