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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土地承包仲裁规范制度?
释义
    有关土地承包仲裁规范制度的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制度,保证仲裁工作质量。主要是建立五项制度。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评议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力度,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建立核稿机制。即所有仲裁裁决书在该案的首席仲裁员签发前,均先由仲裁办对行文格式、文字语句和裁决条文等进行审核把关,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商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2、试行裁前告知。为了保障仲裁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使当事人获得一次裁前救济机会,仲裁委参照行政处罚告知模式,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试行裁前告知制度。即对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仍有困难的,在仲裁庭作出合议结果后,可以把初步裁决方案口头告知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以促使调解结案。
    3、建立内部公开评议。所有调解书和裁决书在作出前,都进行认真评议。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代理制度。对当事人有要求,或者是不能到庭的可以申请代理,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
    并授权委托事项。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时效制度。一般仲裁时效为两年。
    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即定期回访仲裁案件,听取当事人和乡镇(街办)农经人员意见,改进办案工作质量。
    1、庭审中做到先行调解解决,达到当事人和平共处的目的。
    2、开庭后对当事人多方进行疏导,在法律、政策允许下,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做到无情法律,有情操作。
    3、对执行难的案件,裁定后继续多方做协调工作,力求达到当事人满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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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