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给抚养费就见不到孩子 胡某与张某均是达城本地人,两人于2010年3月相识、相恋,次年2月,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儿子出生。2013年7月,张某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与妻子胡某离婚。2岁多的儿子由胡某抚养,并约定张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有权探望儿子,直至儿子18周岁。 谁知离婚后,张某并未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因此当他要求探望儿子时,胡某及家人将其拒之门外。因长期见不到儿子,今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让其行使探望儿子的权利并确定探望儿子的时间与方式。 ■经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查明,张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在如何行使其探望权上与胡某存在争议:胡某坚持张某每月在支付抚养费时到其家中探望儿子,而张某坚持每个周末带儿子到自己家中度过。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了解到双方的老人对孙子都很好,于是便到双方家里做工作,进行说服教育,又向双方老人讲明法律规定,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为孩子的成长负责。 在法官的劝说下,张某表示愿意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胡某也认识到阻挠前夫探望孩子的行为是错误的,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每月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将抚养费交付给胡某,胡某同意张某每个周末将儿子带到其家中居住,第二天送回到胡某家中,孩子上初中后,由自己决定其住所。 ■律师点评: 别让孩子再受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