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售应收债权时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怎么处理 |
释义 | 企业在签订了保理合同,出售应收债权时,首先应当将按协议规定计算并实际收到的款项计入“银行存款”等账户,将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并把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现金折扣款先计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同时,为区别于其他业务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保理业务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还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其次还应对坏账准备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企业针对某项债权已计提了坏账准备(例如该债权发生当期并未出售,下期才出售,而按照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在会计期末计提坏账准备),则出售该债权时应同时冲减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2)如果企业未计提坏账准备(例如当期发生的债权当期出售),则不需要冲减坏账准备。 具体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实际从保理商处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向保理商支付的手续费等) 其他应收款(企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现金折扣款) 坏账准备(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应收账款(所售出债权的账面余额) (注:若借贷方有差额,则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帐户反映。)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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