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内能否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
释义 | 哺乳期内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数额1万-10万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数额10万-100万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数额100万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哺乳期内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哺乳期间的法律保护:探讨哺乳期内女性在刑事诈骗案件中的特殊情况 在刑事诈骗案件中,哺乳期内的女性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女性因为身体上的特殊情况,可能会对其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判定哺乳期内女性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时,法庭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法庭会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是否有明确的意图进行诈骗行为。其次,法庭会考虑哺乳期对被告人心理和生理状态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相关证据支持被告人的辩解。最后,法庭会综合权衡公益与个人权益,确保在保护哺乳期女性的同时,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总之,哺乳期间的法律保护旨在平衡母亲的照顾责任和个人权益,为其提供特殊的考虑和保障。 结语 哺乳期内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根据数额的大小而定,同时法庭会综合考虑哺乳期对女性的影响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在保护哺乳期女性的同时,法律旨在平衡照顾责任和个人权益,确保公正和尊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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