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所指的夜间为晚十点开始到早六点之间的时间段,在该时间段内一般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同时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