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公受伤都应该得到哪些费用呢 |
释义 | 一、工伤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一)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十)交通费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①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二、发生工伤需要什么时候提出申请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 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3、超过1年申请限的特别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 该内容由 郭艳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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