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且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如果被保险人安装了起搏器,且在购买重疾险时如实告知了这一情况,则重疾险公司不应要求提供起搏器的售后服务记录。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及时作出核定、给付或者不予给付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不得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拖延理赔,不得捏造理赔事实,不得恶意拒绝理赔。 总之,被保险人如果在购买重疾险时如实告知安装起搏器的情况,那么重疾险公司不应要求提供起搏器的售后服务记录。同时,重疾险公司在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时,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处理、核定和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