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可不可以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合同可撤销时,当事人可选择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被撤销的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可不可以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全部合同,也可以申请只撤销部分条款,条款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可撤销合同有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合同出现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全部合同或只撤销部分条款。被撤销的条款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撤销权的消灭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如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受胁迫后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此外,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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