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声誉证明是否可以作为律师证明事实的手段? |
释义 | 法律分析: 声誉证明是指证明被告人或当事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和信誉情况的一种证明材料。然而,声誉证明作为证明事实的手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根据我国《证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据应当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形式加以证明。”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明事实的形式和内容,而声誉证明并未被列入其中。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例如书证、物证的证明力相对较强,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而对于声誉证明,由于其证明内容无法量化、无法具体化,其证明力也较为模糊,无法被法律界广泛认可和接受。 因此,虽然声誉证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但作为律师证明事实的手段并不被法律所赋予。 法律依据: 《证据法》第二十二条:“证据应当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形式加以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在审判中应当贯彻集中证据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事实有证据负责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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