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无地可种,粮食短缺之困如何破解? |
释义 | 农村村民无法购买农村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国家鼓励农村村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城镇居民因为没有农村户口,不能购买农村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拓展延伸 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确保粮食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以确保粮食供应的可持续发展方面,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首先,政府应加大土地流转和集约利用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农民租赁土地或参与土地合作社,从而解决农民无地可种的问题。其次,应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和科技创新,提高农民的种植技能和生产效率,以增加粮食产量。此外,还需要加强农业保险和金融支持,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经营农田。同时,加强农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最后,还应关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条件。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实施,我们可以缓解农民无地可种的问题,促进粮食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因没有农村户口而不能购买农村房屋的问题,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通过综合措施,我们可以解决农民无地可种的问题,促进粮食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