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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补充侦查的常见误区!
释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时常会出现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那么,补充侦查到底补什么?只能是公安机关补侦吗?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才能补侦吗?下面我们来说一下补充侦查的那些常见误区。
    误区1:证据需要完善就要补侦
    虽然,补充侦查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事实和证据需要进一步查清和完善,就必须进行补充侦查。
    毕竟,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也应当同时遵循必要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即补侦除了要具备必要性,也要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另外,在实务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也不退回补充侦查:
    (1)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作案工具、赃物去向等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4)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补充移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补充侦查事项客观上已经没有查证可能性的;
    (6)其他没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的。
    误区2:只能公安机关进行补侦
    在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形都是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但是,并不意味着补充侦查的主体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1)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
    (2)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
    (3)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
    (4)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
    以上情形毕竟只是少数,实务中,检察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并不比公安机关轻多少;而且,如果公安机关补侦不到位,还有自行侦查补救的余地;还有就是退侦出现的问题由公安承担,何乐而不为。
    所以,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就会退侦,检察院极少会自行补充侦查。
    误区3: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才能补侦
    01、审查起诉阶段
    的确,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最为常见的,而且大多数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侦的次数以两次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02、侦查阶段
    除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补充侦查外,侦查阶段的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也可以补充侦查,这里主要分为2种情形:不批捕
    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事项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公安机关未能按要求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无法达到批捕标准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批捕
    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就完善证据体系、补正证据合法性、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等事项,向公安机关提出捕后侦查意见,一般是以继续侦查提纲的形式提出。
    03、审判阶段
    另外,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以及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也可以视为变相的补充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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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7: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