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检察院对不服生效判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2)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 二、刑事案件怎么申诉 1、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