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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需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无需返还的情形主要包括:善意受益人无现存利益时不需返还所得利益;善意受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原善意受让人不再承担返还义务;还有一些看似构成不当得利实则不是的情形,如履行道德义务、债务清偿等。总之,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但需注意上述例外情况。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需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是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无现存利益,则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其中受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益无法律根据的人,即为善意受益人。其中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是受益人受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现存利益包括一是原物以及利用原物产生的孳息(但如果是由于受益者的特殊经营方法使得获益巨大时,不需要返还全部收益,只需返还一般人一般情况下
    可取得的平均收益),二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已不存在,但受益人因利益原形消灭而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其次是利益返还义务转至第三人,此时原善意受益人不再承担利益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注意成立该情形需满足的条件,一是得利人是无偿让与的,二是得利人为善意受益人,如果得利人是恶意受让人,其返还义务并不会因现存利益不存在而免除。
    还有几种看似是不当得利实则不是不当得利的情形需注意,这几种情形不属于不当得利,自然也不存在获益一方返还利益的需要。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总结来说,一般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时,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不当得利。其中不当得利无需返还的情形有:一是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无现存利益,则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二是善意受让人将所获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利益返还义务,原善意受让人不再承担此义务;三是注意识别集中看似构成而实际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这种情形不是不当得利,受益人不需返还获得利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不当得利无需返还的情形包括:善意受益人无现存利益时不承担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返还义务;某些特定情形下的不当得利,如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债务到期前的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的债务清偿。总结来说,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但需注意上述情形的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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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