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 证据 的。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 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