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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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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