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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上诈骗被抓怎样判刑?
释义
    ①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③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查不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3、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
    一、要掌握以下常见事实的证据的证明标准。
    ①如何证明存在境外诈骗窝点。
    ②如何证明:电诈犯罪组织→被害人→犯罪事实(后果)之间的关联性。
    ③怎样才能证明嫌疑人在窝点参与过,参与时间如何证明。
    ④仅有同案犯攀咬和辨认能否证明嫌疑人参与过诈骗窝点。
    ④如何确定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的同一性。
    ⑤用于诈骗的app是否提取到,服务器是否提取到。如果提取不到,如何证明诈骗金额。
    二、要注意审查各类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首先需要银行转账、通话记录、ip地址等电子数据与被害人所描述的被害事实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作案过程相互印证,这些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与诈骗数额(或行为次数)的基础;同时还需要辅以勘验笔录、辨认记录、出入境记录等其他证据。
    如果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矛盾的话,则有可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形成证据链,达不到定罪的条件。
    ①被告人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辨认笔录是否相互印证;
    ②出入境记录与供述的诈骗时间和地点是否相印证;
    ③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时间、方式、内容及使用的具体电话号码是否能够与被告人口供以及远程勘查记录相印证;
    ④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与被害人陈述的被骗的数额时间、聊天记录是否一致;
    ⑤拨打电话清单和远程电子数据勘查笔录是否能够与其他言词证据相印证;
    ⑥远程勘查中查验到的网银账户情况是否能够与同案犯的供述相印证,能否证实进行远程勘验的地址就是该犯罪团伙租用的服务器地址。
    刘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刘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不承认自己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各项各项证据存在相互吻合,最终认定刘某诈骗罪成立。
    法院判决刘某罪名成立的理由是,以下几项证据能相互印证:
    ①聊天记录:保存于刘某手机上的与其同伙沟通联系的聊天记录说明了其与同案犯共谋的事实;
    ②依托电信运营商及银行调取的通话记录、ATM机交易记录、 银行账户明细则证明了特定时间段内诈骗犯罪集团与各被害人通话情况及多名被害人向窝点指定账户的转款情况;
    ③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犯罪集团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上Skype聊天记录说明了窝点与台湾 “车行”联系情况;
    ④同时,笔记本电脑中的窝点诈骗使用的话术单文件及犯罪嫌疑人出入印度尼西亚的电子表格辅助证明了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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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