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电动车自行车管理新规2021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2、企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3、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五百元罚款。 4、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5、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法律依据: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条 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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