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单方面买卖,未经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另一方不能追回;离婚时,未经允许擅自处分共同房屋导致另一方损失,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应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单方面买卖。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未经允许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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